发布时间:2025-08-11 来源:null 日点击量:12
1、对生物材料进行保藏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2、哪些生物材料需要保藏?
个人或者单位拥有的、由非专利程序的保藏机构保藏并对公众不公开发放的生物材料;或者虽然在说明书中描述了制备该生物材料的方法,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重复该方法而获得所述的生物材料。根据发明的具体技术内容,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从自然界筛选、分离或发现的新生物材料,例如,从土壤中筛选到的新微生物、从病人体内分离的新病原体菌株;
(2)通过物理、化学方法如紫外线、辐射、化学诱变剂等对已知特定生物材料进行人工诱变获得的新生物材料,例如,对已知微生物进行人工诱变产生的新微生物;
(3)对于涉及基因工程产品的发明,如果说明书中描述的制备所述产物的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重复实施的方法,则相应的基因工程产品需要进行保藏,例如,产生具有特定效果的单克隆抗体的杂交瘤、具有特定表达活性的重组细胞。
3、哪些生物材料是公众可以得到、而不要求进行保藏?
(1)公众能从国内外商业渠道买到的生物材料,应当在说明书中注明购买的渠道,必要时,应提供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公众可以购买得到该生物材料的证据;
(2)在各国专利局或者国际专利组织承认的用于专利程序的保藏机构保藏的,并且在向我国提交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已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者已授权的生物材料;
(3)专利申请中必须使用的生物材料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已在非专利文献中公开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注明了文献的出处,说明了公众获得该生物材料的途径,并由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保证从申请日起二十年内向公众发放生物材料的证明。
4、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国内保藏单位有哪些?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是指布达佩斯条约承认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其中包括位于我国北京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位于武汉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和位于广州的广东省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GDM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