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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常见问题解读——优先权(下)

发布时间:2022-04-01 来源:省知保中心 作者:省知保中心 日点击量:7

案例一---非首次申请,优先权不成立

本申请的优先权日、申请日、公开(告)日等如图1所示,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公开(公告)日等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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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本申请优先权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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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对比文件1申请日等信息

审查员在检索过程中检索到对比文件1,为本申请的申请人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公开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完全相同,并且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为2012年10月3日,早于本申请的优先权日2012年10月18日,因此,在先申请JPXXXX不是申请人提出的记载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相同主题的首次申请,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能要求以在先申请JPXXXX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申请人收到该优先权不成立的通知书后,将对比文件1未公开的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最终本申请获得授权。

案例解析: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当检索得到的所有对比文件的公开日都早于申请人所要求的优先权日时,不必核实优先权。当出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所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全部主题相同,或者与部分主题相同”,构成PX或PY或PE类文献时,需核实优先权。

上述情况属于在先申请不是该申请人提出的记载了本申请相同主题的首次申请,因此本申请不能要求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注意: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优先权文件需为首次公开,尤其应关注申请人的关联技术的专利申请

案例二---非相同主题,优先权不成立

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提出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仅包含权利要求1,并要求享有该申请人于2014年2月25日提出的在先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经核实,权利要求1的优先权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申请人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CN2014XXX未清楚地记载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因而优先权不成立。

在先申请中记载的螺钉(8)选用一字槽定位螺钉,在垫带(2)上均匀的设有若干个圆孔,凸点(3)正好能够安装在垫带(2)的圆孔内,并填满垫带(2)的圆孔

与本申请权利要求中记载的螺钉(8)选用十字形定位螺钉;在胎芯(1)的两侧外面设有向外凸起的疙瘩,疙瘩为球面形,以此增加胎芯(1)的侧面抗压强度;在垫带(2)上均匀的设有若干个长方形的孔,凸点为长方形,凸点(3)正好能够安装在垫带(2)的长方形的孔内,并填满垫带(2)的长方形孔

为不同的技术方案,同时在先申请的文件中也未记载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因此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能要求以在先申请CN2014XXXX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审查员将在先申请文件CN2014XXX作为Y类文献,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评述了本申请的创造性。

案例解析:

要求优先权的基础的在先申请应当涉及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相同的主题。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应清楚地记载在在先申请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中,所谓清楚地记载,并不要求在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只要阐明了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即可。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在先申请采用不同类型螺钉,且胎芯与垫带的配合方式不同,即为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不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根据“相同主题”核实原则,权利要求1的优先权不能成立。

注意:优先权不成立的在先申请文件有可能成为评述在后申请创造性的X或Y类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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