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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调解典型案例解析: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专业调解“转危为安”——某器材公司与某用品公司专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2-11 来源:null 日点击量:2

2024年年底,经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评审,杭州市贸促会在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上线四周年之际 ,发布了调解云平台2020-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两个调解案例荣列其中。现将其一案例解析如下

案情简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委派一起辅助摄影器材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给浙江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申请人为一家以从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同时拥有自主商标及多项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 20193054××××.0用途为辅助拍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2023年3月发现被申请人未经其许可,在1688平台销售类似产品,经比对确认所售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似度较高,遂在该店铺购买了涉案产品,并进行了公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受此案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梳理。与当事人双方进行初次沟通后,被申请人表示所售产品外型支脚设计与涉案专利具有明显的区别,产品并不侵权。此案的首次接触,当事人双方对于是否侵权产生了巨大的分歧。鉴于案情,调解员将涉案专利与侵权产品进行了比对,涉案产品与侵权专利属同类产品,辅助摄影器材的基本构成由三角架顶部的固定座、底部的三根支撑腿以及底部脚垫组成,固定座为圆柱体结构,支撑腿为棱柱体结构,每根支撑腿均有椭圆型开孔。两者的不同点在于,侵权产品的支撑腿有横条纹形状长条形固定片用螺丝固定于支撑腿外侧,而涉案专利无此设计。

调解员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外观设计比对原则,将被诉侵权产品分别与现有设计的产品颜色、纹路、形状等要素进行比对。经过反复查询与鉴别,判定涉案专利中的支撑腿设计与现有设计虽存在一定差异,结合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应认定涉案专利区别设计特征在于整体形状,具体的支撑腿部设计视觉效果对于一般消费者影响不大,应认定两者构成近似。调解员与被申请人进行了再一次的沟通,将判定的意见与被申请人进行了说理与解释,认为产品被判定侵权的概率较大,建议当事人双方协商和解。被申请人表示,调解员的解释与说理确实具备一定的道理,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认同,且产品的生产制造方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流程正在进行中。至此,调解陷入了僵局。

数月后,案情有了新的进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无效程序作出决定,维持了涉案专利有效。针对这一情况,案件调解程序重新启动,调解员再次与被申请人联系,告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复审程序后维持了专利权的有效性,被申请人所售侵权产品与专利构成近似,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过调解员耐心释法、细心劝说,被告方承认侵权,并与申请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以一次性赔偿原告方8000元作为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费用,双方达成和解。

二、案情评析

该案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在正常销售、使用状态下容易引起消费者关注的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其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差异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者区分,从整体上应当判定为二者相近似。该案的办理对今后办理外观设计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该案的的解决关键点在于充分发挥了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的专业优势,通过专业、公正和透明的调解过程,让当事人双方更加信任调解机构和调解员,增加了调解的成功概率,树立了调解机构的权威感,同时还起到了一定的普法宣传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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