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Zhejia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enter
知识产权

怎样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关心的答案在“浙”里

发布时间:2023-10-12 来源:null 日点击量:3

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细胞,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基础。企业强则国家强,企业兴则国家兴。近年来,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激励下,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项目组织的主体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如何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如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前期浙江保护中心征集了一批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现对企业关心的问题予以反馈。

1、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周期长”的局面能否改善

答:《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处理制度,把办案时限缩短至30日。目前,省市场监管局正在全省开展专利侵权纠纷简案快办和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推进相关制度落地。

法条链接: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对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裁决。”

2、现在实用新型专利存在滥诉的情况,如何化解?部分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创新性不强,但是纠纷应对中无效周期长、费用高等,企业应诉成本过高,如何解决?

答:2022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复审无效多模式审理试点工作,我省是试点省份,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试点实施单位。试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复审无效优先审查通道。创新主体在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后,可通过复审无效优先审查通道提交无效优先审查申请,加快无效宣告进程。二是复审无效远程视频审理。创新主体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口头审理通知,可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在保护中心多功能审理厅参加无效宣告远程视频审理。

3、专利侵权纠纷发生后,有哪些便捷证据保全措施支撑当事人维权?

答:《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出台加强电子证据的调查取证权等条款,规定行政执法活动可以采取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等措施。

法条链接: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4、浙江有哪些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的举措?

答:《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进一步强化行政保护责任。《条例》规定,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对本省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和易被假冒侵权的注册商标进行重点保护,完善著作权网络保护和重点作品保护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协调联动和线上线下快速协查机制。

法条链接:

《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二十三条“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商标保护制度,对本省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和易被假冒、侵权的注册商标进行重点保护。省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著作权登记制度,完善著作权网络保护和交易规则,建立健全重点作品保护预警制度,加强对侵权违法行为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协调联动和线上线下快速协查机制,加强对侵权风险集中领域和区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执法。”

5、浙江在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执法与刑事打击的衔接有哪些新举措?

答:《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规定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程序、责任,实施跨部门知识产权案件证据调用,建立检察监督抄告制度,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探索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

2022年9月15日,省市场监管局与省检察院联合召开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推进会,共同签署《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实施意见》,明确全面强化行刑共治,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保护效能。

2023年5月25日,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切实保护创新,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文化和旅游厅遴选了一批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典型案例。

法条链接:

《条例》第二十九条“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依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实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线索、监测数据等信息的互通共享。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查处结果反馈移送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处理。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发现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移交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处理。”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