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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浙江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25-01-23 来源:null 日点击量:2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浙江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评选的2023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十大典型经验做法和案例,并在全国首届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现场交流活动上发布,该案例解析如下。

案件基本情况

专利权人就一款拖鞋申请并获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专利产品投放市场不久,发现电商平台上有大量商户销售仿制产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侵权商户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将8个涉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委托浙江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过程和结果

一是专业把脉,精准定性。调委会调解员接受调解委派后,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同时通过专利检索分析涉案专利是否存在瑕疵,并结合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开展了基于被诉产品图片与涉案专利设计图片的比对分析,确定涉案专利设计的设计要点,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法释〔2009〕21号相关规定以及两者比对分析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可能性大,初步明确调解工作方向。

二是耐心沟通,瞄准关键。调解员反复尝试,与其中2个被申请人取得了有效联系,在耐心地释法说理过程中,调解员得知,该系列案件均涉及同一产品供应商。为促进纠纷一揽子化解,调解员在征询申请人同意后,联系供应商一同参与到案件调解中。

在之后的调解中,双方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各执一词。被申请人方主张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不同,主要表现在鞋面内里、鞋底底面花纹等的差异,主张不侵权,权利人对此不认同。调解员结合法条相关规定(法释〔2009〕21号),即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等情形通常被认为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被申请人仍坚持不侵权主张。

三是巧用机制,批量快调。鉴于双方对事实争议较大,缺乏调解基础,调解员决定运用示范诉讼机制,即在8个案件中选择1个最具代表性的,引导当事人在法院先行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告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调解员获悉判决结果后,以“示范裁判”奠定调解基础,在被请求方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下继续开展调解,经反复斡旋,终于在双方诉求之间找到平衡点,达成一致意见,剩余7件在办纠纷全部和解。

四是源头化解,定分止争。鉴于调解员专业的调解能力及负责的调解态度,申请人向调解员提出尚有3个同类型案件希望能够一并解决。调解员坚持纠纷源头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调解理念,积极协调沟通,最终实现案外纠纷全部化解。

典型意义

批量维权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常见的维权方式,通常具有案件数量多、事实争议大、矛盾调处难等特点。本案中,调解员立足自身职能和专业优势,找准纠纷化解关键点,巧妙运用“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机制,扭转调解僵局,成功化解系列案件纠纷。同时,调解员立足高效便民,积极协调案外纠纷,最终实现一案结百事了的调解效果,有利推动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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