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2 来源:null 日点击量:1
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下称最高院)对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浙江中心”)支撑武义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下称武义县局)处理的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终审结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浙江中心专利侵权判定意见第2次被最高院认可,第9次支撑有关单位司法胜诉。
一、细致判定巧解证据“千千结”
2022年4月,武义县局委托浙江中心判定“一种轻质广口容器的收集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心受案后,发现判定有三大难点:一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多、技术方案复杂;二是被控侵权产品已灭失,无实物可比对;三是证据仅有视频,画面抖、画质差,影响比对。为尽可能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协助行政部门查明技术事实,中心判定员迎难而上,对仅有的视频证据逐帧解析、反复观察与推敲,真实还原被控产品技术方案。
二、快速处理力撑执法“高效能”
该案于2022年1月行政立案,中心判定时,裁决审限不足30日。为支撑行政部门快速裁决,中心迅速组建判定小组,反复研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逐帧拆解视频证据,重点比对双方争议焦点所涉的技术特征。经数轮比对,中心认为决定侵权是否成立的关键技术特征“拦阻器”“拦阻器的孔网”,需被控产品开机运行和拆解实物才能确定,基于现有证据无法判断被控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受案后第5天,中心出具判定意见,支撑武义县局在审限内做出裁决、办结案件。
三、优质意见护航“裁”“判”同标准”
裁决作出后,请求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针对“拦阻器”“拦阻器的网孔”是否存在这一争议焦点,一审、二审法院裁判观点与中心判定意见一致,认为影响认定的关键技术特征确为“拦阻器”“拦阻器的网孔”,且“拦阻器”确需被控产品开机运行确定,“拦阻器的网孔”基于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至此,历时2年的纠纷尘埃落定。
本案是浙江中心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的典型示范,有效探索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专业技术问题认定途径的科学化、统一化,促进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降低社会公众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