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05 来源: 作者: 日点击量:16
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单一性可以作为驳回理由。准确把握单一性,是成功申请发明专利的重要一环。以下结合法条与案例,帮助申请人规避单一性风险。
一、法条依据
1、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二、以案说法
1、不同组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案例1:
1.一种传热组合物,包含约60至约95重量%的反式-1,3,3,3-四氟丙烯、约2至约25重量%的二氟甲烷和约5至约45重量%的1,1-二氟乙烷。
2.一种组合物,包含润滑剂和如权利要求中1所述的组合物。
评述要点:判断一件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两项以上发明是否满足单一性的要求,取决于这些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了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所谓特定技术特征是指对现有技术作出智慧贡献的技术特征。1-2组权利要求之间的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组合物的所有特征。经检索,该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即上述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已不是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不是特定技术特征,因而1-2组权利要求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有关单一性的规定。
2、同一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案例2:
1.烷氧基烷基取代的环状酮烯醇,其特征在于,结构为

其中,W代表氢或烷基,X代表卤素、烷基或烷氧基,Y代表烷基或卤素,条件为当Y代表卤素时,X代表≥C2-烷基、卤素或烷氧基,A代表C1-C6-亚烷基二基基团,B代表烷基,D代表任选取代的烷氧基。
评述要点:如果一项申请在一个权利要求中限定多个并列的可选择要素,则构成“马库什”权利要求。对于马库什要素是化合物的权利要求,如果满足:(1)所有可选择化合物具有共同的性能或作用,和(2)所有可选择化合物具有共同的结构,该共同结构能够构成它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对所有可选择化合物的共同性能或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具备单一性。本化合物作为杀虫剂,可提高植物耐受性,同时,共同结构由于取代基D的存在而构成它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且为实现功能的必要基团。因此,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有关单一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