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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海外知识产权动态信息——英国、意大利

发布时间:2023-07-31 来源:null 日点击量:3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更好地服务我省企业“走出去”,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海外国家/地区知识产权动态信息搜集工作。近期搜集到下述信息。


英国分案专利申请规定期限的重要变化


英国《专利规则》(Patents Rules 2007)要求英国专利局(UKIPO)审查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Compliance Period)决定是否授予一件专利申请专利权;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最晚为母案规定期限结束前。同时,若母案申请的规定期限被延长,则分案申请的规定期限将会与相应被延长的母案规定期限相同。


但从2023年5月1日起,母案申请规定期限的延长将不能影响分案申请的规定期限。


分案申请的规定期限被设定


具体来说,分案申请的规定期限被设定为:


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四年六个月(如果没有优先权,则为提交日);或自母案申请的第一次实质性审查报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如果该报告到期较晚。


根据上述修订内容,所有分案申请将继承母案申请的原始和未延长的规定期限。这意味着,即使母申请的规定期限被延长,分案也将有最初的、未延长的规定期限。


这样做的结果是,申请人在不延期的情况下,提交分案申请的最迟时间是“母案申请未延期的规定期限到期前1个月”。即使母案的规定期限被延长,任何分案申请仍必须在未延长的规定期限届满前1个月提交。


申请人在成功申请延期的情况下,最迟可以提交分案申请的时间是在母申请的未延期合规日期到期后两个月。当然,两个月的延期申请有较为苛刻的要求,只有在申请人能够证明情况特殊且他们已经尽职尽责的情况下,才能成功申请延期。


意大利新增商标撤销和宣告无效的行政程序


意大利经济发展部180/2022号部长令已于2022年12月29日生效,在意大利专利商标局(IPTO)引入了商标撤销和无效诉讼(统称反对程序诉讼),并完成了对欧盟指令2015/2436第54条的转换。


这对意大利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创新,它允许在司法程序之外,以更简单、更便宜的行政程序提出撤销和无效诉讼。


(一)提出反对程序诉讼的理由


1.撤销注册商标的诉讼理由


误导公众:由于商标所有者使用商标的方式,该商标能够误导公众其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原产地。


通用名称:在法律规定的客观和主观要求的情况下,商标已成为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缺乏使用:在注册商品或服务后的最近5年内,该商标未被真正使用,除非该不使用有正当理由。


2.基于“绝对”理由的无效诉讼理由


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例如,因为它仅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或性质的通用或描述性术语组成。


违法与欺骗性商标:是非法的,例如,如果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道德”,或可能在其确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或质量方面欺骗公众。


不符合3D标记的法律要求。


侵犯国际公约保护保护标志:由受国际公约保护的会徽或包含公共利益标志的标志组成,除非注册获得主管当局授权。


侵犯地理标志等传统名称:根据欧盟、国家立法或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PDO)、受保护地理标志(PGI)、葡萄酒的传统术语、保证的传统特产或植物品种名称的国际协议,被排除在注册之外。


3.基于“相对”理由的无效诉讼理由


在存在第三方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相同注册类别下商标相同:与在意大利相同商品或服务有效的商标相同。


类似注册类别下商标类似且易产生混淆:与在意大利有效的标志相同或类似,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如果由于标志之间的相同或相似性以及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公众可能会产生混淆。


对抗国内驰名商标:与在意大利对相同、相似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有效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如果先前的商标在欧盟或意大利享有声誉,且无正当理由使用后续商标可能会不公平地利用先前商标的独特性或声誉,或可能对其造成损害;


对抗国外驰名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对于相同、相似或不相似的货物或服务,在前一条中规定的条件下,与成员国熟知的商标相同或相似。


代理人未获同意:如果商标注册申请是由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在未经所有人同意或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出的,则可作出无效声明。


另外,向法院提起撤销司法诉讼的部分理由(如姓名或肖像权、先前事实上未注册的商标等)尚未扩大到行政反对程序。


诉讼程序大纲

1.当事人发起诉讼的资格要求


撤销和绝对理由无效:在商标撤销和“绝对”理由商标无效的情况下,由任何“利害关系方”(例如商标所有人的任何可能竞争对手)。


相对理由无效:如果是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则由先前商标或受保护标志的所有人提出。


代理人未获同意:如果商标由代理人/代表在未经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提交,则由所有人自己提交。


2.诉讼将被视为不可受理的情况


没有案件成立所依据的权利基础。


诉讼不包含可支持的绝对或相对理由。


一项诉讼对抗多个争议商标。


3.各阶段程序的时间期限


在接收诉状,以及评估立案申请的可接受性之后,IPTO将给予双方两个月的“冷静期”(可通过联合请愿延长至1年),以寻求友好解决方案。如果未达成协议,争议商标的所有人将有60天的时间提交其意见,以答复反对程序申请人的反相应理由,或要求提供在先商标的使用证明(如果注册时间超过5年)。若有需求提交使用证明的,提交证明的期限为60天。


之后,IPTO将在24个月内做出决定。对IPTO决定不服的,可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对上诉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向意大利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在上述程序中,反对程序申请人必须在相应期限内提出支持其行动的理由,同时提供法律要求的所有相应文件(如授权书等)。


另外,提起反对程序诉讼的官方费用定为500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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