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08 来源:省知保中心 作者:省知保中心 日点击量:2
一、摘要
2019年年底,衢州市市场监管局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委托就“**股份公司与浙江**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件进行侵权判定,要求对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侵犯请求人五个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判定。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请求人**股份公司提供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附件材料、被请求人浙江**轮毂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诉意见、市场监管部门现场调查的证据材料为基础,对被诉侵权商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进行审查,并快速出具侵权判定意见,助力衢州市市场监管局成功调解该批纠纷。
二、背景描述
2019年年末,**股份公司向衢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称浙江**轮毂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ZL 201030****49.9、“机动车车轮”, ZL 201230****66.4、“机动车车轮”,ZL 201230****74.9、“机动车车轮”,ZL 201430****10.8、“机动车车轮”, ZL 201630****36.4、名称为“机动车车轮”,请求衢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被投诉人的侵权行为予以认定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同时销毁已制造的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或模具。衢州市市场监管局于12月16日委托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侵权判定。
三、处理经过
(一)确定涉案专利基本情况、审核认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根据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提供的投诉材料,省保护中心对涉案专利进行基本情况的检索,确定了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当前法律状态、专利稳定性(专利评价报告),结合专利授权文本中的图片和简要说明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当事人提供(仅投诉人有提供)的证据材料,省保护中心对其提供的请求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证明、专利权属证明、被请求人身份证明、专利侵权比对分析、记载有被请求人销售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公证书等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操作指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定采信上述证据。
(二)通知被请求人申诉。因衢州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件材料中无被请求人答辩意见等材料,为全面了解案情、保障被请求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故中心通知被请求人对该纠纷进行申诉、提交申诉意见。
(三)比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
1.确定比对基础: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均为机动车车轮类,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可以用于进行侵权比对。由于涉案外观设计均未请求保护色彩,因此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
2.确定判定主体:主体为涉案专利相关种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
3.确定判断方式并进行比对: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设计内容进行直接观察、单独对比,通过整体贯彻、综合判断的方式,确定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中心判定人员通过对涉案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的直接观察、逐一比较两者设计点,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整体相同、无明显区别。
(四)出具侵权判定咨询意见。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明材料、衢州市市场监管局提供的现场取证材料,保护中心经过对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被控的五款侵权产品均落入其对应的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并于2019年12月20日出具侵权判定意见、反馈衢州市局。
四、案件结果
衢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省保护中心收到的侵权判定意见后,反馈当事人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请求人停止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