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01 来源:省知保中心 作者:省知保中心 日点击量:2
原告(杭州某公司)拥有某项实用新型专利,生产的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一度良好后转为滞销,原告经调查后发现市场上有非该公司或未获得其实施许可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销售,销售价格较低且销售情况良好,原告委托代理人调查取证后向杭州中院对被告(永康某公司、武义某公司)分别提起了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接案后,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驻杭州中院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诉前调解事项并确认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仔细研究了案卷材料,在对涉案专利进行检索,并对涉案产品(产品图片)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的基础上开展了纠纷诉前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永康某公司、武义某公司)均辩称其拥有原告(杭州某公司)关于涉案专利的实施许可授权,目前仍处于有效许可期内,因此,不应构成对该项专利权的侵权。经过中心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的耐心沟通,以及对案卷资料的研究分析,了解到原告(杭州某公司)将涉案专利授权许可给永康X公司实施(与本案无关),被告(永康某公司、武义某公司)分别委托了永康X公司生产并进行了销售,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是永康某公司、武义某公司。经解释说明,被许可人无权允许专利实施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因此,上述委托制造以及销售行为涉嫌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经调解,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和解协议,实现了和解,原告代理人向杭州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就此完成案件的调解结案。
结语: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为杭州中院特邀调解组织,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完成了54件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工作,其中成功化解专利侵权纠纷16件。中心入驻杭州中院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是推进与司法协作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