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5 来源:null 日点击量:2
自2020年以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接收外观设计快速预审案件数量达到137件,现根据2020年-2022年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补正意见,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案例一:申请人所提交的GUI外观设计申请原名称仅仅表达了该产品的名称(XX机),而未表达出其对应界面的具体用途,审查意见为【请求书中填写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不规范,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例如可修改为“用于XX的XX机图形用户界面”。】
案例二:申请人所提交的GUI外观设计申请的视图都是带有手机外观的界面,但是申请名称为“带xxxx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因而被下发审查意见【视图中显示的产品为手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建议修改为:带xxxx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产品名称要更加具体,要能体现出用途,且与产品视图相符,手机就是手机,平板就是平板,屏幕面板就只能是屏幕面板,不能在视图里画成别的,仅包含正投影视图的屏幕面板要在简要说明中穷举使用的产品。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案例一:该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简要说明中,对交互流程的描述有图文不一致的问题,简要说明中提及名为“复诊”的按钮,而在图片中,该按钮为“复诊提醒”,因此收到审查意见【……简要说明中用文字表述的产品的特征“在主视图或界面变化状态图3中点击‘复诊’”,与视图中“复诊提醒”不一致,不符合专利法适合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简要说明一份。】
在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难免会因为流程冗长而遗漏一些文字对应上的问题,建议撰写完成后对照简要说明和产品图片整体复核一遍,避免低级错误的出现。
三、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案例一:该GUI外观设计申请较为特殊,审查员认为该申请属于宣扬封建迷信的界面设计,但针对审查意见提出的问题,申请人进行了详细的一一对应的答复:对于客体问题,其首先释义了封建迷信的含义,表达了本申请的实际用途及其正面作用,举例了大量已授权的同类型外观设计专利来佐证本申请并非所谓的不能获得授权的宣扬封建迷信的界面设计,最终获得审查员的认可,成功授权。
在答复过程中,对审查员提出的客体问题进行正面回复,答复意见书中最重要的是逻辑和证据的表达,而非情绪。案例提供了良好的答复模式,可以参考:第一,站在审查员立场上去理解其提出的质疑,并针对质疑的点,进行客观释义,第二,在合理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的理解,解释本申请的真实用途,第三,举证类似案例的授权情况。
以上为本期全部内容,希望对各位申请人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有所帮助,感谢阅读。